关于印发《志丹县2018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的通知
索引号: 730434871/2018-0008 公开目录: 食品安全 发布日期: 2018年06月28日
主题词: 发布机构: 药监局 文    号:
 

 

 

 

 

 

 

志食药监发〔2018〕19号

 

志丹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志丹县2018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的通知

 

局各股室、食品药品监察大队、食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站、各镇食品药品监管所:

    现将《志丹县2018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志丹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3月20日

志丹县2018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

 

为了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不断强化食品质量监管,全面掌握我县食品质量状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充分发挥食品检验检测工作的技术支撑作用根据县委、县政府的总体安排,按照《延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延安市2018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的通知》(延市食药监发〔201829号)要求,结合我县历年食品检验情况及食品监管工作实际,制定2018年食品安全抽检工作计划。

 一、工作目标

    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等规定,按照“积极作为、主动作为、科学作为”要求,进一步加强生产、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加大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力度,采取有力措施,不断提高食品抽样检验工作的针对性、科学性、有效性和靶向性。通过有计划地开展食品抽样检验,达到排查安全隐患、查处违法行为、促进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有力保障生产、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和有效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目标。

二、抽检内容

按照《延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延安市2018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的通知》(延市食药监发〔201829号要求,我县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食品抽检工作:一是对食品小作坊全覆盖抽检;二是对食品零售市场、商店、超市抽检;三是对食用农产品经营场所抽检;四是城乡及农村小商店、小超市、小餐饮、食品摊贩抽检,重点对微生物污染,食品添加剂和重金属污染等项目进行检验,可以采用快检方式进行筛选。

1.小作坊抽检。按照《陕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产品检验项目清单》要求,对我县已获得许可的122家小作坊所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测,全年计划抽检125批次(具体抽检项目见附表)。

2.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按照《市县级食用农产品抽检制定和推荐项目表》要求,对我县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商店、学校食堂等销售或使用的畜禽肉、蔬菜、水果等食用农产品进行检验检测,全年计划抽检240批次(具体抽检项目见附表)。

3.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按照要求,对县城及8个镇(办)范围内所经营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快速检测,全年计划快检1920批次。

4.流通及餐饮环节食品抽检。按照要求,并根据我县实际情况,与省市抽检相结合,避免重复抽样,计划在流通餐饮环节抽取113批次食品相关产品。

5.配合国家、省级、市级抽检。按照上级抽检计划,做好配合工作,逐步扩大覆盖面,避免重复抽样。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靶向性原则。一是加大对县城内的主要批发企业销售的蔬菜、水果的农药残留项目,畜禽肉、水产品的兽药残留项目进行检测;二是加大对小餐饮的抽检力度;三是加大对小作坊的抽检力度。

(二)坚持覆盖性原则。坚持对县城内马岔市场、城南市场、城北市场、各大超市和各所学校食堂进行全面检测,同时对各乡镇农贸市场、超市展开抽样检测。

(三)坚持计划性抽检和专项抽检相结合原则。在计划性抽检的基础上,根据日常检查、既往抽检、节令热销、舆情热点、突发性食品安全问题等,及时有效组织开展专项抽检工作。

(四)坚持县级自主抽检和配合中省市抽检相结合原则。坚持做到中省市在本县范围内抽检品种与县级自主抽检不重复,避免资源浪费,同时做到相互补充相互结合,利用有限的资源覆盖更多的食品种类,切实发挥食品检验检测的作用。

(五)坚持服务监管原则。结合飞行检查、体系检查等日常监管发现的问题,以及法规制度发布、食品质量提升工程实施等情况,适时调整抽检任务;针对监管力量相对薄弱的领域加大抽检力度,加强抽检工作与日常监管信息的互联共享,开展联合抽检。

 四、规范抽检

    抽检过程中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试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规定,并根据我站食品抽样管理制度,明确抽检人员岗位职责、抽样流程和工作纪律,做到被抽样品全部付款购买,抽样文书填写规范,抽样影像资料取证完备,保证抽样工作科学合理。

一是科学合理储存所抽样品,确保被抽样品在5个工作日内送至承检机构。对于易碎品、有储藏温度或其他特殊贮存条件等要求的食品样品,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证样品运输过程符合标准或样品标示要求的运输条件。二是及时将抽检文书整理归档,以备查察。三是快速检验检测样品要随抽随检,不得超时检测。对快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要按相关规定立即进行抽样送检。
    五、检验机构
     抽样检验机构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取得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资质认定,抽检品种和检验项目必须在检验机构的资质范围内。

六、检验要求

(一)承检机构应当对检验工作负责,按照食品检验技术要求开展检验工作,如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填写检验原始记录,保证检验工作的科学、独立、客观和规范。

(二)承检机构应在收到样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

(三)未经组织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承检机构不得分包或者转包检验任务。

(四)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3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

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6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

(五)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在检验结论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将检验结论报送委托实施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在检验结论做出后2个工作日内报告委托实施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七、工作要求  

(一)按时报送抽检数据。完成抽样后,抽样单位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抽样信息录入系统;承检机构检验完毕并复核确认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检验结果录入系统;核查处置情况由核查处置单位录入系统。

1.食用农产品抽检数据报送至“国家食用农产品直报系统”,其余抽检监测数据均报送至“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网址为http://gc.nifdc.org.cn)。

2.快检结果无需录入数据系统,于6月15日、12月15日进行汇总,填写《食用农产品快检结果汇总表》,报送市局。

3.填报《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统计数据报表》,报表经局负责同志审签并加盖公章后于每月20日17:00前报送市局。 

(二)依法核查处置规范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程序,严格按照总局省局和市局规定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确保按时送达、及时启动,核查处置情况要及时、准确填报“食品安全抽检信息管理系统”。高度关注重大舆情,收到不合格样品中含有非食用物质或其他可能存在较高或急性健康风险的限时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启动核查处置程序。对核查处置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对涉及重大食品安全违法的案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至市局。

(三)及时发布抽检信息1.抽检信息经主要领导签字确认后定期在县政府网站的食品抽检信息专栏公布(全年不少于20期),并将快检信息在抽样地点进行公示。

2.规范抽检信息公布内容和格式。收到检验报告后直接以食药监管部门名义在本级网站发布,公布时限不得超过收到抽检信息后的两个月(含不合格样品的后处理时间)。

3.公布内容应包括产品合格信息和不合格产品信息。其中,产品合格信息主要包括标称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被抽样单位名称及所在省份、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批号等,并需注明该产品合格信息仅指本次抽检标称的生产企业相关产品的生产日期/批号和所检项目;不合格产品除以上信息外,还包括标称产品商标、被抽样单位名称与地址、不合格项目及结果和承检机构等。食用农产品产品合格信息公布包括被抽样单位名称(集中交易市场应包括开办者和销售者)、产品名称、进货来源、标称生产企业或产地、生产日期等,不合格产品除上述信息外,还包括不合格项目及结果、承检机构等。对不合格产品信息要组织专家进行风险解读。

(四)严肃工作纪律。抽检人员不得随意更改抽检信息,不得瞒报、谎报、漏报检验数据,不得擅自发布有关抽检的信息,不得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检单位和接受被抽检单位的馈赠,不得利用抽检结果开展有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对存在违法违规抽检行为、公示抽检信息发生重大错误的,一律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终止承检合同,撤销承担全系统抽检任务资格;给企业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企业损失。

附件:志丹县2018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表

 

  志丹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3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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