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食药监发〔2018〕12号
志丹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酒类产品质量安全“冬季亮剑”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局各股室、食品药品监察大队、食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站及各镇食品药品监管所:
为切实维护我县酒类市场消费安全,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省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酒类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食药监办发〔2018〕2号)与市局《关于印发酒类产品质量安全“冬季亮剑”专项行动方案的通》(延市食药监发〔2018〕7号),结合春节期间酒类市场生产营销态势,我局决定从2018年1月起,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为期三个月的酒类产品质量安全“冬季亮剑”专项行动,现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志丹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月29日
志丹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月29日印发
志丹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酒类产品质量安全“冬季亮剑”专项行动
实施方案
寒冬期间,春节之际,正是酒类市场供需旺盛和产品安全风险管控的高峰值期,为加强我县酒类食品特别是散装白酒质量安全监管,确保人民群众买到安全、放心的酒类产品,根据省市局工作部署,结合我县酒类市场生产经营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行动目标
围绕酒类生产、销售、餐饮环节开展专项行动。通过专项行动,严厉打击辖区内酒类生产经营违法行为,坚决取缔酒类食品非法生产经营窝点;通过专项行动,提升我部门执法形象和执法权威;通过专项行动,提高执法人员执法技能技巧,提升公众识别假冒产品鉴别能力、树立理性消费观念;通过专项行动,规范全县酒类生产经营秩序,全面落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通过专项行动,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酒类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建设。
二、行动对象和重点
(一)重点对象:酒类生产经营者。对辖区内酒类生产企业特别是白酒小作坊生产资质、原辅料购进、生产条件、质量检验进行重点检查。对辖区酒类经营企业特别是名烟名酒专卖店、酒店(宾馆)、酒吧和散装酒类销售门店经营资质、经营条件、进货查验等进行核查。
(二)重点产品:白酒、配制酒、散装酒、果酒、内供酒。对非法添加药品生产配制酒;散装酒中添加水或其他物质;夸大宣传、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三)重点区域:商场超市、餐饮集中区、酒类批发市场、旅游景区、各类交通车站等人流消费集中场所。
(四)重点整治行为:
1、严格生产环节监管。对现有许可证的酒类生产企业严格检查,重点对企业原辅料采购、生产环境条件、生产记录、出厂检验、销售记录等各环节全面检查,监督企业持续满足生产条件,确保产品符合标准要求,依法关停不符合生产条件的酒类生产企业,对未经许可的酒类生产企业一律取缔;严厉打击使用甲醇、工业酒精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白酒以及滥用甜蜜素、安赛蜜、糖精钠、色素等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主要原料无进货记录或原料数量与根据实际产品数量测算所需原料数量明显不符的酒类生产企业,一律严肃追查,依法严惩制售假冒伪劣行为。
2、严格流通环节监管。要严格酒类经营主体市场准入,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酒类经营者。加大市场巡查力度,督促酒类经营者认真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酒类产品合格证等文件,并做好相关记录,从严惩处违法经营行为。严厉查处在会展场所内及周边展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行为。
3、严格餐饮服务环节监管。对餐饮服务单位外购、自酿或调配的酒类产品进行全面检查。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切实加强酒类产品采购管理,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对不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制度,以及采购、销售和使用来源不明、超过保质期限和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单位,依法从严处罚。
4、严格进口酒类质量安全监管。对进口酒类要核查进口单证、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卫生证书等有关文件,并重点核查购进数量与销售数量是否相符,对标签不规范、来源不明的产品依法采取下架、暂停销售等处理措施,督促进口酒收货人建立购进和销售记录。
5、严格白酒小作坊和散装酒类重点监管。一是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经营行为;二是禁止非固态法生产白酒以及购买基酒勾兑加工销售,使用甲醇、工业酒精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勾兑生产加工销售白酒;三是禁止在酒中使用食品添加剂;四是禁止用非粮谷原料生产酒类,如采用果类、著类等加工酒;五是生产销售的酒类必须要有有资质检验机构的合格检验报告;六是禁止超范围销售以及在许可或登记备案的行政区以外销售;七是禁止通过非正规渠道购进散酒,八是容器包装标签标识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九是采购的散装酒必须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追溯信息记录等制度。十是禁止销售包装标识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酒类;十一是不得销售没有商标的内供、特供、专供酒;十二是白酒小作坊是否有原辅料购进记录、生产记录等。
三、整治的时间和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1月29日-1月31日)
成立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食品股具体负责执法信息的汇总分析与上报工作。各所排查要做到底数清、数字明,行动要职责清,任务明。
(二)集中整治阶段(2月1日-3月15日)
集中执法:按照重点对象和重点区域开展监督检查和风险隐患排查,做到全覆盖、无盲区。结合专项行动对白酒小作坊进行“回头看”,严防违法违规行为杜而不绝、死灰复燃。要加大惩处力度,公开曝光伪劣酒类和违规生产销售企业或单位, 重拳打击,严惩重处制假售假的违法案件。
监督抽检:检测站对本辖区内酒类产品安排资金,进行一次专项抽检。要重点对散装白酒、小作坊生产的成品酒进行全覆盖抽检。对监督检查和专项抽检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局办公室;县局将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置;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总结上报阶段(3月16日-3月20日)
一方面各所要按照市局《关于应用综合业务系统开展酒类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延安市食药监函【2018】12号)文件要求及时完善监管数据和信息上报工作,另一方面各单位要对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把好的经验、做法和监管措施规范化、制度化。要针对发现的酒类质量安全问题,认真进行分析总结,汲取经验,加强监管,确保酒类质量安全。请于3月20日前将此次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和统计表上报局食品股,在行动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或线索要第一时间报告局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酒类产品是广大人民群众日常消费的一类重要食品。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此次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对辖区酒类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和白酒小作坊特别是散装白酒经营者开展全面、彻底、严格的检查,确保此次专项行动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突出重点,集中整治。各单位要按照整治要求,结合辖区实际,集中力量,突出整治重点,从严从重打击无证生产,滥用食品添加剂和添加非食用物质(含药材)等酒类食品违法生产行为,依法查处一批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取缔一批无证生产窝点,特别是要坚决取缔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的酒类非法生产窝点,规范我县酒类生产经营秩序,净化酒类产品消费市场。
(三)强化监管,落实责任。各单位一方面要督促企业加强管理,规范各种记录台账管理,主动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消除食品安全风险;另一方面日常监管要注意对检查时间、检查人员、检查结果记录在案,留存痕迹。要建立健全辖区白酒小作坊和散装白酒经营者监管档案,对其负责人姓名、户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及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场所、原辅材料采购、产品流向等信息予以详细记录,增强监管针对性。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该查处的坚决查处,该曝光的坚决曝光,该取缔的坚决取缔,该移送的坚决移送,形成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散装白酒的高压态势。
(四)做好预案,严格程序。在集中执法行动和案件经营上,要提前做好执法检查预案,实施现场检查、甄别鉴定、查封扣押、后续跟进密切衔接,确保程序合法,执法到位。在执法过程中,要严格依据《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法律适用规则,在参照执行市局印发的《关于对酒类等来源不明食品监管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县局办公室报告。
(五)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县局将借助当地政府网站、电视台等各种宣传平台,大力宣传整治工作,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形成打击违法违规生产经营酒类产品的高压态势。
(六)认真总结,奖优罚差。各单位要在行动结束后,组织执法人员认真分析和评价本单位工作成效,总结专项工作中好的做法和不足,为年度形成酒类监管思路、制定措施提供依据。落实激励机制,表扬先进,鞭策后进。县局将对各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察和考核,尤其是监管的数据信息网上系统的上传情况。对行动迅速,成效显著地单位进行表彰,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将进行通报批评。
联 系 人:郝玺鹏
联系电话: 0911-6620510
邮 箱:576989322@qq.com
附件:酒类产品质量安全专项行动工作统计表
附件: 酒类产品质量安全专项行动工作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类 别 |
单位 |
数量 |
执法检查 |
酒类生产加工小作坊 |
家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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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经营者 |
家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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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餐饮服务提供者 |
家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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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问题 |
酒类生产加工小作坊 |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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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经营者 |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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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餐饮服务提供者 |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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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抽检 |
总数 |
批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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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不合格数 |
批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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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 |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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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查处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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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金额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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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没金额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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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许可及登记
备案证 |
酒类产品生产许可证 |
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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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产品经营许可证 |
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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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作坊登记备案证 |
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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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缔黑窝点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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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公安机关案件线索 |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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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刑事责任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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