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建设项目应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确需占用的,必须满足“先补后占”、“占优补优”、“占补平衡”,经批准占用的耕地,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陕西省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⑵施工过程中弃土弃渣应及时清理,严禁乱堆乱弃,防止产生新的水土流失。
⑶施工营地应尽可能租用当地民房或公共房屋,以减小临时占地影响。施工便道等临时占地尽量选择在公路征地范围内,在公路征地范围外的占地,施工结束后应对临时用地及时平整并采取生态恢复。
⑷合理规划设计施工便道及便道宽度,要求各种施工机械和车辆固定行车路线,不能随意下道行驶或另行开辟便道。施工便道应设置明显标志划定其范围,并有专人进行施工疏导和管理;施工结束后除部分留给地方作为农用便道之外,其余施工便道应及时进行绿化。
⑸对于路基施工工程区内有肥力的表土层,应在施工前预先对其进行剥离,平均剥离厚度按20cm计,用于新开垦耕地、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或覆盖于路基边坡;对于临时占地,应在施工前预先剥离有肥力的表土层,施工完毕后,对场地进行复耕或植被恢复。对占用旱地的必须进行复耕,对其他临时用地进行相应的植被恢复。
⑹施工结束后,对弃土场等临时占地进行植被恢复,对在施工中受到损害的林草地播种草籽并及时植树绿化,最大限度恢复自然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