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7-12-13   资料来源:   责任编辑:朱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和促进就业创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就业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就业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

第三条 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筹措与管理;核定同级人社部门编制的资金年度预决算;会同人社部门分配下达就业资金;审核同级人社部门提出的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计划;根据人社部门就业补贴审核意见,下达补贴资金支付文件或核定凭证;负责支付或委托人社部门支付补贴资金;支持就业资金使用管理信息化建设。

人社部门:编制资金年度预决算草案;负责资金的使用,参与资金的筹措与管理;依据促进就业工作状况制定资金分配方案,会同财政部门分配下达就业资金;负责受理、审核就业补贴申请,公示、确认审核结果;支付个人补贴资金或受财政部门委托支付单位的补贴资金;按规定管理和保存就业补贴申报资料;负责就业资金使用管理信息化建设。

第四条 就业资金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一)公平公正。落实国家和本省普惠性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适度向经济困难、就业工作任务重的地区倾斜,促进不同群体间、地区间公平就业。

(二)激励相容。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先缴(垫)后补,充分发挥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等积极性。

(三)精准效能。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资金管理。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就业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主要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职业介绍补贴、校园招聘补贴、转移就业交通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孵化项目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

第六条 职业培训补贴。

(一)补贴对象。贫困劳动力、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或毕业前一学年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在校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大学生村官、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以下简称七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补贴对象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且不得与失业保险的培训补贴重复享受。

(二)补贴标准。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分类确定。

1.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就业技能培训时间应不少于80个课时,补贴标准为每人不超过1800元。具体标准由各市(区)人社、财政部门制定。就业技能培训补贴与培训效果、促进就业效果相挂钩。七类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的,按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且在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

2.创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时间不少于150课时,补贴标准区分两种情况确定。若培训对象参加创业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但在6个月内未实现创业的,按每人每期1200元给予补贴;若培训对象参加创业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且在6个月内成功创业的,按每人每期2000元给予补贴。

3.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该项补贴仅针对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根据培训期限分类确定补贴标准。培训时间为一学期720课时左右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学期1500元;培训时间为一学年1440个课时左右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学年2500元。若培训对象为农村学员或城市低保家庭学员的,再给予其生活费补贴。培训时间为一学期的,生活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学期1000元;培训时间为一学年的,生活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学年2000元。

4.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和技师培训补贴。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享受该项补贴。该类培训应以短期培训为主。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的,学徒制培训按每人1000元给予补贴;技师培训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此项补贴不得与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的培训补贴重复享受。

第七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一)补贴对象:七类人员。

(二)补贴标准:补贴对象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试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或专项能力考核,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或专项能力考核补贴)标准为每人200元。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不得重复享受。

第八条 社会保险补贴。

(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对象。就业困难人员 。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下同)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1)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成员;

(2)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3)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

(4)被征地农民中的失业人员;

(5)失业的残疾人;

(6)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

(7)毕业后超过半年未实现首次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8)未就业的城镇退役军人和军烈属;

(9)纳入去产能政策范围企业的失业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

(10)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2.补贴标准。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或自主创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由各市(区)人社、财政部门制定。

3.补贴期限。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对各类企业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就业、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对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离校2年内实现灵活就业的,或毕业年度自主创业的,给予不超过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由各市(区)人社、财政部门制定。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社会保险种类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其中,给予单位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各市(区)、财政省管县用于社会保险补贴的资金支出原则上不超过当年本地就业资金总额(含省级下达的就业补助资金)的20%。

第九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

公益性岗位是指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由政府设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

(一)补贴对象。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

(二)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三)补贴标准。

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由各市(区)人社、财政部门制定。各市(区)、财政省管县用于公益性岗位补贴的资金支出原则上不超过当年本地就业资金总额(含省级下达的就业补助资金)的30%。

第十条就业见习补贴。

(一)补贴对象。毕业年度和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在见习企业(单位)按规定参加就业见习的,可享受就业见习补贴。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就业见习补贴包括见习人员生活补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和一次性见习留用补贴。其中,生活补贴每人每月1200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每人每月20元,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企业(单位)接收毕业生见习且留用率不低于50%的,按留用人数对企业(单位)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见习留用补贴。

第十一条 求职创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学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普通高等学校、技师学院、特殊教育院校,毕业年度内其家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本人残疾、或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二)补贴标准。每人1000元。

第十二条 职业介绍补贴。

(一)补贴对象。经依法行政许可、注册登记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服务机构(两类机构简称职介机构),向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民工提供职业介绍服务,且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民工与用人单位或劳务派遣公司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享受介绍补贴。

(二)补贴标准。按实际就业人数给予职业介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500元。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民工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三条 校园招聘补贴。

(一)补贴对象。普通高等学校开展校园招聘活动,并取得成效的,可享受校园招聘补贴。

(二)补贴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转移就业交通补贴。

(一)补贴对象。实现转移就业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二)补贴标准。每人最高不超过500元。具体标准由各市(区)人社、财政部门制定。补贴对象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交通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第十五条 一次性创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实现自主创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并应在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3个月内提出申请。

(二)补贴标准:每人3000元。

第十六条 创业孵化项目补贴。

创业孵化项目补贴用于鼓励支持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为入孵化创业实体提供创业服务。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社、财政部门最高按本级当年就业资金总额的10%安排。创业孵化项目补贴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

(一)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1.补助项目。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建设,重点支持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以及用于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主要补助项目包括就业信息系统建设及运行维护、就业创业信息服务与统计监测、专项就业创业服务活动、跨地区劳务协作、人力资源调查和就业动态调查、就业创业典型表彰奖励、创业项目推介和成果展示、创业项目资源库建设和运行维护、就业创业服务场所维护修缮和设备购置、聘请专业人员或购买社会机构提供的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就业创业证》印制等。

2.补助限额。全省各级财政、人社部门每年安排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当年全省就业资金总额的5%。

其中,《就业创业证》由省人社厅负责统一印制。

(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重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等支出。高技能人才补助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各地人社部门要编制高技能人才培养中长期规划,确定本地区支持的高技能人才重点领域。省级人社部门每年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拟实施高技能人才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将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备案。财政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根据申报的评审结果给予定额补助。省级高技能人才项目仍按照我省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项目实施。

第十八条 各市(区)人社、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授权制定的各项具体补贴标准,不得突破本办法明确的补贴标准范围限定。

各地确需新增其他支出项目的,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按国家专项转移支付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就业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办公用房建设支出;

(二)职工宿舍建设支出;

(三)购置交通工具支出;

(四)创业担保贷款基金和贴息等支出;

(五)发放人员津贴补贴等支出;

(六)“三公”经费支出。

第三章 资金筹措与分配

第二十条 各地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省财政补助各地的就业资金,与各市(县、区)财政配套投入的就业资金相挂钩。

第二十一条 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安排的就业资金,按照因素法测算确定各地的分配额度(本办法规定单独申报评审的除外)。

分配因素包括基础因素、投入因素、绩效因素和重点工作因素四类。其中:基础因素主要根据劳动力人口等指标,重点考核就业工作任务量;投入因素主要根据地方政府就业资金的安排使用等指标,重点考核地方投入力度;绩效因素主要根据各地失业率、新增就业人数、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困难人员就业人数和资金结余等指标,重点考核各地落实各项就业政策的成效;重点工作因素主要根据人社部、省委省政府和省级主管部门年度就业工作安排部署,重点考核重大专项就业工作完成情况。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和权重,可根据年度就业工作任务重点适当调整。

第二十二条 省、市(区)财政、人社部门应当在收到上级资金分配通知后 30个工作日内,正式下达就业资金预算;省级、市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当将本级政府预算安排给下级政府的就业资金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正式下达到下级财政、人社部门。各级人社部门应按此时间要求制定和报出资金分配方案。

第二十三条 就业资金应按照财政部门关于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的规定,做好绩效目标的设定、审核、下达工作。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二十四条 各类补贴资金按季度受理、审核和支付(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各级人社部门于每季度初10个工作日内和每年11月15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受理就业补贴申请。以上5个受理时段简称受理期。

人社部门应于20个工作日内(含公示时间)完成审核工作,财政部门应于每季度第二个月底前完成拨款手续。

每年11月中旬受理的就业补贴,应于当年12月底前完成审核和资金支付工作(需由个人领取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对单位和个人补贴的申领与发放。

(一)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的办法。

1.个人申领和发放。

个人在职业培训机构缴费参加培训的,按规定向培训机构所在地(或本人户籍所在地或本人就业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人社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或生活费补贴。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将补贴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个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应提供:《就业创业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个人银行账户等。属贫困劳动力的还应附扶贫部门开具的贫困家庭证明材料;属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或毕业前一学年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在校生)的还应附学校开具的证明材料;属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的还应附初高中毕业证书复印件;属大学生村官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还应附相关单位开具的人员证明材料或由人社部门负责核实其身份。城市低保家庭学员的生活费补贴申请材料还应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材料。企业在职职工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应提供:《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个人银行账户等。

2.单位申领和发放。

职业培训机构和企业为培训对象提供免费职业培训或垫付生活费补贴的,于培训后6个月内向同级人社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或生活费补贴。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将补贴支付到培训机构或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应提供:补贴申请报告、培训合格人员花名册、《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扶贫部门为贫困劳动力开具的贫困证明材料或学校为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或毕业前一学年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在校生)开具的证明材料或初高中毕业证书复印件或相关单位为大学生村官、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开具的人员证明材料、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代为申请协议、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申请城市低保家庭学员生活费补贴还应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材料。申请企业在岗职工职业培训补贴应提供:补贴申请报告、培训合格人员花名册、《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代为申请协议、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

企业在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或技师培训前,应将培训计划、培训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有关材料报同级人社部门备案。

(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1.申请程序。七类人员自主选择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进行初次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免收费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完成鉴定(考核)工作后,向同级人社部门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补贴,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支付至鉴定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2.申报材料。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应提供:补贴申请报告、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人员花名册、《就业创业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经本人签字确认的免费鉴定证明材料、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鉴定对象为贫困劳动力的还应附扶贫部门开具的贫困家庭证明材料;鉴定对象为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或毕业前一学年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在校生)的还应附学校开具的人员证明材料;鉴定对象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的还应附初高中毕业证书复印件;鉴定对象为大学生村官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还应附相关单位开具的人员证明材料或由人社部门负责核实其身份。

(三)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

1.企业(单位)申领。企业(单位)应在受理期内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或学校开具的毕业生证明材料、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其中,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还应提供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限证明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2.个人申领。符合条件的个人应在受理期内向其社会保险缴费地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或学校开具的毕业生证明材料、灵活就业或自主创业证明材料、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四)公益性岗位补贴。

1.申报程序。公益性岗位用工单位应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将补贴支付给单位。

2.申请材料。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号、《就业创业证》编号、考勤表、发放工资明细账(单)、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或公益性岗位人员银行账户等凭证材料。

(五)就业见习补贴。

1.申报程序。就业见习单位应在受理期内向同级人社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2.申报材料。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名单、就业见习协议书、《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未毕业见习人员提供学校介绍信)、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等。申请一次性见习留用补贴还应附就业见习留用人员名单、见习留用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应在见习人员上岗前完成资料审核和投保工作。

(六)求职创业补贴。

1.申请程序。各类院校应在每年3月底前,组织符合条件的毕业生集中申请求职创业补贴,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情况按规定报送人社部门。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将补贴支付到学校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2.申报材料。

毕业生个人申请材料包括: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就业创业证》复印件、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或享受低保或身有残疾)证明材料、个人银行账户等。

各类院校报送人社部门申请汇总材料包括:院校求职创业补贴初审表、公示文件、申请人员花名册、毕业生个人申请材料和院校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具体管理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职业介绍补贴。

1.申请程序。职介机构向同级人社部门提出申请,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支付到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2.申报材料。补贴申请报告、人力资源服务或劳务派遣服务许可证明、介绍实现就业人员花名册、《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用人单位出具的合同期内任2个月工资发放凭证、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

(八)校园招聘补贴。

省内各高校应按照《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设立普通高等学校校园招聘补贴的通知》(陕人社发〔2014〕26号)规定提出当年校园招聘补贴申请。其中,部属高校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其他高校向当地市级人社局提出申请,申请和审核程序及资金拨付按26号文件办理。

(九)转移就业交通补贴。

1.申请程序。转移就业人员应在实现转移就业后3个月内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社部门提出申请,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支付给个人。

2.申报材料。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复印件(或用人单位出具的就业证明材料)、县级扶贫开发部门出具的该人员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确认材料、交通费票据等。

(十)一次性创业补贴。

1.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在受理期向创业所在地县级人社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审核后,将补贴支付给个人。

2.申报材料。《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或学校开具的毕业生证明材料、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十一)创业孵化项目补贴。

创业孵化项目补贴依据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社部门对单位和个人的各项补贴资金进行审核后要向社会公示,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享受补贴的人员名单、具体补助人数和金额等。其中,职业培训补贴还应公示培训的内容、取得的培训成果等;公益性岗位补贴还应公示公益性岗位名称、设立单位、安置人员名单、享受补贴时间等;求职创业补贴在各高校初审时在校内公示。公示平台一般为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官方网站,也可在覆盖本辖区的其他网站或平面媒体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第二十七条 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的使用。

(一)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各县、区、县级市(不含财政省管县和韩城市)人社、财政部门每年初制定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报设区市人社、财政部门审批,经批准后由人社部门按计划使用(设区市本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一并进行审批)。设区市人社、财政部门可对各县、区、县级市和市本级年度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资金额度进行调剂。财政省管县和韩城市人社部门每年初制定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按计划使用。设区市、财政省管县和韩城市应在每年6月底前将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报省人社厅、财政厅备案。

省本级年度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资金,由省人社厅提出计划,重点用于全省就业信息化建设项目,经省财政厅核定后按计划使用。

(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

该项补助资金实行项目管理。省人社厅每年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拟实施的高技能人才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由其根据申报的评审结果给予定额补助。

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各地要结合区域经济发展、产业振兴发展规划和新兴战略性产业发展的需要,依托具备高技能人才培训能力的职业培训机构和城市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重点开展高技能人才研修提升培训、高技能人才评价、职业技能竞赛、高技能人才课程研发、高技能人才成果交流、高技能人才宣传、高技能人才管理、高技能人才基础能力建设等活动。

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各地要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在带徒传技、技能攻关、技艺传承、技能推广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选拔行业、企业生产、服务一线的优秀高技能人才,依托其所在单位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培训、研修、攻关、交流等技能传承提升活动。

第二十八条 就业资金的支付,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总体要求,做好年度预决算工作。

第三十条 各级人社、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本办法规定落实各项补贴,加快就业资金预算执行进度,保持资金支出进度与序时进度基本一致,防止年底集中支出就业资金,增强就业资金使用的时效性与均衡性。

第三十一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当定期对就业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将其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自觉接受人大、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优化风险防控。有条件的地方,可聘请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第三方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各地财政、人社部门应当探索建立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积极推进就业资金的绩效管理。省财政厅、人社厅根据各地就业工作情况,定期委托第三方进行就业资金绩效评价。市、县(区)财政和人社部门应当对本地区就业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就业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当建立就业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私分就业补助资金等行为,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疏于管理、违规使用资金,并直接影响各项促进就业创业政策目标实现的市县(区)、省财政将相应扣减其下一年度就业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下一年度该市县(区)获得就业补助资金的资格,并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就业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财政厅、人社厅制定的《关于规范和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陕财办社〔2012〕1号)和《关于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经费保障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3〕39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政策文件关于就业补助资金(原称就业专项资金)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受理但未完成审核划拨手续的各项补贴,按原政策规定审核划拨补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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