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从事广告业务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出版单位及事业单位应依照规定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广告经营活动。 |
联系电话 |
0911-8313908 |
投诉电话 |
0911-6622292 |
办理地址 |
志丹县朝阳街事业大楼15楼1506室 |
相关法律法规 |
《广告法》、《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许可条件 |
1、具有直接发布广告的媒介或手段; 2、设有专门的广告经营机构; 3、有广告经营设备和经营场所; 4、有广告专业人员和熟悉广告法规的广告审查员。 |
申请资料 |
1、《广告经营登记申请表》; 2、广告媒介证明。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期刊等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经营的媒介,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3、广告经营设备清单、经营场所证明; 4、广告经营机构负责人及广告审查员证明文件; 5、单位法人登记证明。 |
办理程序 |
由申请者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呈报下列规定的申请材料。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批准的,颁发《广告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
办理部门 |
志丹县广电局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 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七八月下午15:00-18:00 |
办理时限 |
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 |
承诺时限 |
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每户50元 |
事项类型、服务对象 |
行政许可、自然人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本级行使 |
联办机构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