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办理 |
联系电话 |
0911-6623174 |
投诉电话 |
0911-6622214 |
办理地址 |
志丹县双拥街公安局办公室513室 |
相关法律法规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许可条件 |
1、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 2、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3、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5、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申请资料 |
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上述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办理程序 |
申请爆破作业的单位需建《爆破作业单位》档案(一式三份),由公安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验收合格后予以发证。 |
办理部门 |
志丹县公安局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 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七八月下午15:00-18:00 |
办理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 |
事项类型、服务对象 |
行政许可、自然人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本级行使 |
联办机构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