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在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林区、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证明核发 |
联系电话 |
0911-6622348 |
投诉电话 |
0911-6632009 |
办理地址 |
志丹县保安街128号2楼205室 |
相关法律法规 |
《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第15条 |
许可条件 |
申请单位(人)必须承诺做到“六不烧”,即防火线不合格不烧,风力在三级以上不烧,火险等级在四级以上不烧,扑火人员及扑火工具不到位不烧,用火单位领导不在场不烧,上山火不烧。 |
申请资料 |
申请单位和个人提交书面申请,内容包括:进入林区的理由、活动区域范围,进入林区的时间,应承担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 |
办理程序 |
1、审查、核实申请人提交的资料;
2、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发放批准证明文件。 |
办理部门 |
志丹县林业局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 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七八月下午15:00-18:00 |
办理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 |
事项类型、服务对象 |
行政许可、法人或自然人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本级行使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通办范围 |
县级、县内 |
结果名称 |
志丹县野外用火许可证 |